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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法律上有过一定的演变

@皇城根下刀笔吏: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法律上有过一定的演变。

最早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婚内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些夫妻利用这个规则漏洞,恶意逃债。比如,丈夫在外借了一堆钱,然后跟老婆离婚,把财产都给老婆,自己净身出户,但是两人可能还是住在一起。

后来,最高法院为了堵住这个漏洞,出了司法解释,原则上把婚内债务都算成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要进行举证,来证明这不是共同债务。

这个举证标准挺难的。

但后来,男女双方关系出现微妙的变化。

以前是夫妻双方假离婚,离完后还能不分家,继续住在一起。

但后来,别说是假离婚,真离婚的都很多。社会变得多元化,夫妻关系的紧密程度开始降低。于是,有很多人开始反过来利用婚内债务绑定的规则,去坑另一方。

比如,在两人离婚时,一方突然拿出很多债务,说这是在婚内期间发生的,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或者,突然来了一个债权人,起诉夫妻两人,要求共同还款,把另一方搞得一愣一愣。

渐渐地,这个新规则也被玩坏了。

然后,最高法院再次进行调整,去掉了这个规定,而是要求债务数额合理,并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等。总之,如果对于某个债务,夫妻另一方不知情,且数额很大,远超家庭收入,或者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可以不用被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涉及婚姻关系领域的司法解释规定,稳定性远不如像合同、公司法领域的规定。因为男女之间的关系模型,会不断变化。每次一变化,司法解释就需要逐渐根据形势,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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