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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址信息不受保护的应该是恋童癖性侵犯才对!

@画画的那个九歌

有次去朋友家,看到他冰箱上贴了封信,上面有个年轻人的大头像。信里写着,XX在200x年19岁时,在为邻居家照看小孩的时候,强迫5岁的幼女为自己口交。女孩7岁的哥哥看到后告知了家长,家长报警。此人被判刑若干年后释放回到此社区定居,警方特此公告周围居民其前科。
有些人动辄外国如何如何,那么咱们就来个国际准则通用。美国有相应的性犯罪者记录库,规定即使是刑满释放人员也必须在搬迁前通知警方,针对儿童的性犯罪者,警方有义务通知其邻里。别和我说什么人权,记录在案的ltp对幼童下狠手的时候没考虑儿童人权,咱也犯不着为畜生披人皮。
看了宣判书之后的第一个感觉,就是杀意爆发。那个烂到根里的村落,真是地狱在人间的写照,连一贯和稀泥的基层执法都忍不了,可见和稀泥是要下手搅的,粪坑则腥臭到令人发指,只能炸了的地步。受害人被层层保护转移得简直可以称为证人保护的范例的,禽兽和蛆虫们去却想一拥而上撕开伤口吸血。
既然要人肉,咱们就响应国际惯例---性犯罪者的隐私不受法律保护。那些侵犯汤姑娘的,把好好一个女孩当村妓出售的,即使刑满释放也该被公开住址,身份,和相貌,供社会警醒--这叫防范于未然。君不见两个刑满释放的,不又跑去嫖了么?
至于化学阉割,既然不少人鼓吹“咱大清自有国情在”,那相应的“咱大清自有小刀刘。”物理阉割这种传统我很建议用在二次重犯身上,一刀劈开生死路,就此剪断是非根。至于知法犯法侵害受害人隐私权的记者,不好意思,这号没点基本从业道德的该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否则按着这秋后算账的尽头,以后还有人敢出来指证贪官毒贩抢劫犯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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