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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二审翻案赞扬法院很有良心。

@拆台CT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关系后反告强奸,居然还有男性能侥幸逃过一劫。

2015年6月,一冯性男子通过陌陌认识一李姓女子,并约好于第二天中午见面。

两人见面后,冯某将李某带回家中,聊了会天,然后发生了关系。

原判认为,①双方在见面之前只是网友,两人相约的目的更多是见面,女方从未同意与对方发生关系,②而男方在被对方指控强奸时,并未反驳,而是称其没有克制住自己,可见男方既承认发生关系,也承认违背对方意愿,③强奸案中的暴力行为,只要使对方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即可,④被告提出的因吸毒导致无法硬起,是女方用手帮助的,被女方否认,也无其他证据佐证;⑤女方在短时间内打出关于强奸的300字描述,在情理之中,且女方在事后与男方谈钱论价,是男方为求得谅解主动提出,不能证明女方有预谋。

而男方则提出,①自己与对方发生关系,没有违背对方意愿,亦没有暴力威胁行为,②女方对强奸的描述与时间不符,反而是自己的描述更为符合,③女方在发生关系时未表达不同意,只是在自己满足不了钱财要求时,才以说过不同意为由向警方报案,④自己和女方的性行为更多是性交易,不应受法律保护。

女方在询问笔录中称,自己与对方相约只是想见个面,哪怕接受对方的邀请前往对方家中,也从未同意发生关系,而对方在聊天半小时后强行脱去其衣物,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

女方还表示,自己曾给过对方3个解决办法,①报警,②2万私了,③告诉自己老公,但对方只愿给付1万,且在自己提出报警后还发出威胁,自己最终报警。

女方还承认自己从未呼喊或求救过,对方也没有使用过暴力,解决方案中提及的2万块只是精神补偿,因为,她也不想把事情搞大,让家里人知道,但她坚决否认自己在发生关系后向对方索要500块。

男方则供述称,自己在跟对方聊天时,询问了对方的三围,在其为对方测量腰围时抱住了对方,对方也抱住了自己,双方随后开始互相亲吻,之后他将手伸进对方上衣中,脱下了对方的内衣,但因为对方坐着,他不好脱下对方裤子,是对方主动脱下的裤子和内裤,随后双方发生关系,但在中间时,因自己刚吸毒完无法硬起,是对方用手帮忙的,进而顺利发生完关系。

男方还表示,对方发生完关系后,还向其索要500元,但当时桌上只有200元,也被对方拿走了。至于相关解决方案,则是对方发消息说要告强奸,他提出有没有不报警也能解决的办法时,对方提出给2万就不报警。因为他手头只有1万多,为此还跟女方周旋了一会,但最终无果,对方便报了警。

双方的聊天记录如下:

女方:你这叫强奸。
男方:我是没有克制住自己。

女方:你看怎么办吧,我要报警。
男方:事情做都做了,你想怎么办?

女方:告诉你,我不愿意做,我反感做,不喜欢别人强迫,我不喜欢你,也不想要。
男方:我怎么做才能让你原谅我?

女方:要不报警,要不拿两万块钱,要不我告诉他,让他(指李丈夫)找你。
男方:你要的太多了。

女方:不是逼你,是你自己有问题。等着坐牢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让你不尊重我。
男方:我们在一起的时候你也没有说不同意,反抗啊。现在又这样对我,两万有点多,能不能少点,一万行吗?

女方:他五点以后下班,回来和他一起去,然后写一份详细经过。把证据留下。你就等着坐吧,强奸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在刑法学理论中根本不存在私了的问题,也不能够私了。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些被强奸的女性的家属事后选择了所谓的“私了”(即由犯罪嫌疑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换取被害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就算签订了所谓的“私了协议”被害人还是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可以不因“私了协议”的存在,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费用给被害人,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但这只是酌情而不是法定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你觉得你那一万还是钱多钱少的事吗?
男方:我真没有想到你这样对我,要不给你一万在给你打个条?

女方:那要写什么原因,什么原因欠?
男方:你还真的很高尚啊,要了我的钱还的让我写是和你发生性关系的费用,你跟我到的家,发生关系反过来你敲诈我,以后想玩仙人跳千万记住要钱不要自己说出来。

二审法院综合上述证据,认定男子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无法认定是否违背女方意愿,最终裁定撤销签署判决,认定男方无罪。

彼时,男方已被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近2年。

判决书编号:(2017)晋04刑终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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