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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给罪犯判死刑时会有心理压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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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的经验,会有心理压力,但是与一般人理解的不同。可能存在这三方面的压力:

1、对于一个新手法官,最大的压力不在于作出判决,而在于执行。

我国的法官制度很有问题,它决定一个人能不能作出死刑判决的标准不在于这个人的业务经验、阅历以及心理的成熟程度,而在于他在部队的级别,或者他报考公务员时选择的报考单位。

所以经常会有三十岁不到的法官作为法官来决定一个案件是否需要适用死刑。

有些案件的死刑是毫无争议的,比如最常见的死刑案件就是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绑架后撕票,多次抢劫杀人,贩卖毒品几十公斤,只要事实确定,那基本上没有死刑立即执行之外的第二个选项。作出死刑判决时,法官的心理是没有太大压力的。

但是,一审法官要参与死刑的执行。让一个三十岁不到的年轻人亲自参与死刑的执行过程,要见证一个死囚犯生命中最后的时刻,要签名确认死刑执行的整个流程,如果是军转可能还好,但现在更多的是刚硕士毕业(有些地方甚至是本科毕业)就进法院的大学生,这是很沉重很有压力的过程。

2、案件的证据能否支持事实的认定。

知乎上一谈到 “刑辩律师是否应该为坏人辩护” 时,总有回答会说 “法律事实不能等同于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无法重现,而法律事实是不确定的,你无法保证确实是这个人实施犯罪”。但实际上,有些案件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等等,都足以判断事实;但是在证据上却未必能够认定。

一般人总以为刑事诉讼的 “证据确实充分” 和 “证据不足” 是一条线的两边。但实际上,在这两者之间还存在一条边界很宽的 “证据单薄”。即有证据证明事实,并且根据一般人的阅历也足以判断事实是真实的,但是总是缺那么一根压死被告人的稻草,心里有些没底。

比如杭州保姆纵火案,大家都可以确信就是那个保姆放的火。哪怕毫无证据,这也是一种接近客观事实的认知。但是,万一那个案件的取证程序有问题呢?比如,只有保姆自己的有罪 供述,但是没有任何直接的客观证据(或者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导致客观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还能认定 “保姆纵火” 这个事实吗?

前几天正好和同学讨论一个问题:“如果非法取证的杀人视频是唯一的有罪证据,你作为法官会看这份视频吗?” 同学群里虽然多个同学都是法官,但作出的选择也并不是一致的。

有些案件的证据很单薄,或者证据存疑,只凭证据不足以完全认定有罪 事实;但是仅凭生活阅历就可推断眼前这人是犯罪者。由于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比一般的刑事案件更加严格(事实上证据标准与案件的最终量刑成正比,量刑十年以上的案件证据标准肯定会比量刑一年的案件更严格)。

这时候如果认定事实,就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不认定事实,就是无罪。在面临这种两难选择之时,法官就会很有压力。

例如,有大量的间接证据表明这个人实施了犯罪,但是没有直接证据;或者有大量的言辞证据,但缺少有力的客观证据;或者存在一定的量刑因素,但是证据不足以证明(比如被告人辩解是因为遭受家暴才杀人,并且根据阅历也确实有这个可能,但是没有证据来证明)。这些情况下,法官作出有罪 与无罪 的选择时,往往要经历内心痛苦的煎熬。

3、案件本身存在死与不死的争议

有些案件是明显判不了死刑的,有些案件是明显要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但是也有很多案件处于两者的边缘,可死可不死。这种情况下,法官要作出选择也是很痛苦的。

就比如故意杀人罪 ,基础量刑其实就是死刑,法官要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案件细节(包括证据细节)来确定是死缓还是死立执。比如上面说的,如果证据上存在一些问题,或者认定犯罪的关键证据在取证程序上存在瑕疵(有个同学认为非法取证的杀人视频属于可以补正的取证程序瑕疵),那就判处死缓;如果有明显偏离社会道德的细节,如反伦理(阿尔萨斯那种)、手段残忍等,那就死立执。

但是如果是非常标准的杀人,没有太多可供量刑的细节;或者既有重判又有轻判的细节(如因为被害人有轻微过错的矛盾,以不算太残忍的手段杀人)。这些情况下,到底是死缓还是死立执,也是很困难的选择,当然也会有压力。

至于社会舆论、被害方家属或被告方家属的情绪等等,一个合格的法官不能仅仅因为这些内容就作出死或不死的选择。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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