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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3000元嫖资又偷了回来。这算盗窃吗?法官这么判

通讯员 陈碧园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唱完这一首,今晚我就跟你走。”酒至微醺,小李对KTV小姐姐小吴的这句话毫无招架之力。小吴的意思小李心知肚明,对小吴向自己发出的“邀约”,小李欣然应允。但是,这两天到手的工资还热乎,小李又不太舍得。于是,趁小吴在酒店洗澡的时候,小李做出了一个举动,而这让他最终站到了台州市黄岩区法院的被告人席上。

  案发是今年5月22日凌晨,小李买完KTV的单,便带着小吴吃了夜宵后到附近的酒店登记开房。按事先说好的价钱,小李支付了小吴3000元现金作为嫖资,小吴顺手将这3000元放进了裤子口袋里。

  可小李越想越觉得价格给高了。于是趁小吴洗澡之际,小李悄悄将3000元从小吴裤子口袋里拿回,穿上衣服离开了酒店。洗完澡出来的小吴发现房间内空无一人,再一摸裤子口袋里的钱也不翼而飞,便猜想肯定是小李将钱拿了回去,于是立刻联系小李。小李在电话里称,价格太高,酒店的押金还有几百块钱,让小吴退房时把这钱拿去好了。说好的3000元变成了几百元,小吴哪里愿意,怒火中烧的她选择了报警。

  嫖娼是不法行为,嫖资理所应当属于违法所得,那么,拿回违法所得是否属于盗窃呢?

  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审查小李涉嫌盗窃罪一案后认为,小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于是将该案向黄岩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小李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另外,小吴也因卖淫被行政拘留了15天。

  卖淫嫖娼作为违法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也会受到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本案中小吴被窃取的嫖资虽然是违法所得,但根据司法解释,同样应认定按照盗窃罪处理。对于窃回自己已完成交付的合法或者违法财产,只要金额满足构罪条件,均可能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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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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