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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怕流氓懂法律~

@法山叔:关于#郑恺火锅店 抄袭# 一事,刚刚看了#郑恺回应火锅店涉抄袭# ,其中法律方面的机关与小奥妙简直令我笑出声。由于我正巧做过类似的案子,还打赢了,所以我就把其中的法律门道给大家简单捋一捋:

一、在法律层面郑恺是否抄袭

抄是肯定涉嫌抄的,但吼堂火锅主张被侵犯知识产权有可能会输。

从吼堂火锅发布的文章来看,郑恺的火凤祥火锅和吼堂火锅在装潢上确实存在很多相似之处,比如桌椅的摆放,老成都风格的模仿,甚至在牌匾等个别装饰上完全雷同。但客观说,你要据此就说郑恺侵犯知识产权其实有一定争议的。

为什么呢?因为首先大家要明白的一点是,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

什么叫表达形式?你写了一本小说,侵权人连字带标点全部抄了去,ok,说抄袭没问题,可你不能说你表达了“爱”,就不能别人表达“爱”。同样,你吼堂老火锅在装潢中体现了老成都的装修风格,但这并不代表着郑恺他们就不能展示老成都的装修风格,就算有些牌匾极为相似,那副牌匾是你买的,不是你亲自写的吧?既然不是你亲自写的,那你又凭什么主张对它有知识产权呢,既然你根本无权,你又谈何维权呢?

同时,本案也不太涉及商标侵权。我查了下,郑恺已经通过火凤祥(宁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火凤祥的商标,没有打着吼堂的名号,和成都世纪甲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吼堂火锅的商标不冲突,也不涉嫌商标侵权。

总的来说,面对吼堂火锅侵权的指责,郑恺方可以主张:你用简欧风装修了房子,不代表我就不能用简欧风装修房子,世界上简欧风千千万,凭啥就你能用,我不能用。而且你只通过部分照片反应有相似的地方,还有那么多不相似的地方你怎么没拍出来呢?

因此如果从侵犯知识产权的角度主张维权,吼堂火锅是比较难的。

二、吼堂火锅要维权,最好从反不正当竞争入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同时,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这两条规定,吼堂老火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火凤祥改装修并赔偿。

但其实这么做效果极慢。因为民事官司没个一年半载打不下来,等打下来时黄花菜都凉了。
如果侵权成立,吼堂老火锅真正的骚操作不是起诉,而是赶紧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是的,轻则罚款,重则吊销执照,且行政手段雷厉风行,舆论压力之下,今天举报明天调查,郑恺老师这才开张不久的明星火锅店分分钟停业整改。

三、所以郑恺这份官方声明的骚操作究竟是什么呢?

大家请注意《声明》里这句话:“已沟通专业法律人士、行业设计人员及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如调查显示宁波火凤祥装修风格确实构成侵权,我们将承担相应责任并第一时间进行整改。”

这句话的意思通俗来说就是:赶紧改。

趁着你还没维权,我先找律师和设计逐步进行案场排查,硬装什么的不改,软装以及一些局部装饰我有一处改一处,只要你没做公证,你拍照的部分我们届时可以随时否认,等你回过头来要维权起诉时,法官去现场一看,也不太像啊,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去现场一看,也不像啊,你主张郑恺他们侵权,证据呢?照片,对方三性不予认可。算了算了,案子判你赢,投诉举报马上驳回,看在你为地方创造税收做宣传的份上,努力加油干,组织不会亏待你。

都是套路。

照此下去,只有两种情况:第一,事情不了了之;第二,吼堂维权,然后承担败诉风险,紧接着粉丝们在舆论上一拥而上,指责吼堂蹭热度,宣传郑老师大获全胜。

我们打官司都讲究谋定而后动,吼堂在成都,火凤祥在宁波,他们在发文章前有没有沟通律师先做好取证工作我不知道,反正我当初打类似官司的时候,可是直接坐高铁带着公证员去侵权人的店里连吃了两顿,假装加盟商和对方老板打了N个电话,明察暗访了好一阵再起的诉。

但你不得不承认,法律有时就是会成为流氓手中的盾牌甚至武器。

我不是说郑恺或火凤祥啊,我说的是流氓。

相信郑恺老师一定会秉着一颗诚实信用光明敞亮的心处理此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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