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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航空延误险骗保300万这个案子,注定会引起巨大争议。

@皇城根下刀笔吏

利用航空延误险骗保300万这个案子,注定会引起巨大争议。

这个案件中,最难以自圆的一个逻辑漏洞是,假设这个女嫌犯在押宝延误险的过程中,大多数时候都没有押中,导致赔了钱,航空或保险公司能否将钱退给她呢?

我觉得大概率不会。航空或保险公司会认为,所有的规则都是公开透明的,你自己购买了机票和延误险,后来由于自身原因退票,导致被扣了退票费,跟我航空保险公司有什么关系呢?如果人人都因此跟我要求退钱,那我航空保险公司还怎么运营?

所以,问题来了。既然航空保险公司在乘客“玩砸”的时候,不会愿意退钱,认为规则是有效的,那么,为什么等到乘客利用规则“赚了钱”的时候,它们就认为自己吃了亏,要求追究乘客的诈骗罪责任呢?

同样一套规则,在彼时是有效的,但到了此时可能是无效的,这是什么逻辑呢?

有的朋友可能会想,这个女子在购买航空延误险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所以构成保险诈骗罪。我看了新闻视频,从目前来看,这个女子确实存在两处虚构事实的情况:

1、为了不被保险公司发现是同一人反复购买延误险,她通过谎称证件丢失的方式,换了很多本身份护照证件。

明明身份证件没丢,但是却谎称丢了,并因此更换新证件,这种行为确实属于欺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欺骗行为的指向对象,不是航空保险公司,而是证件办理机关。当她在向政府机关申请办理更换证件时,她存在说谎行为。但是,当她拿到新的证件,通过网站购买机票和延误险时,并没有说谎。

对于航空和保险公司来讲,它们的规则只要求核对购买人的身份信息,并没有要求核对你的证件换过几次,哪儿来的。而这个女嫌犯在购票时,并没有使用假证件,也没有否认自己的身份,她没有说自己不是自己,而是别人。所以,在这个节点上,并不存在欺骗。

2、她未经亲戚朋友同意,利用别人身份证件购买机票和延误险,存在欺骗。

这种行为确实存在欺骗,但是同样的,这种欺骗指向的对象,不是航空保险公司,而是她的亲戚朋友,即她没有欺骗航空保险公司,而是欺骗了她的亲戚朋友。因为对于航空保险公司来讲,购票人并不是她本人,而是从表面来看的她的亲戚朋友。

这种行为从民法角度来讲,属于无权代理,即我明明没有授权你去干某件事,你却骗了我的身份证,去干了一件我没有同意的事情。如果因此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刑事处罚标准的话,报案的主体应该是案件中被骗的亲戚朋友,而不是航空保险公司。对于航空公司来讲,它可以主张构成表现代理,即只要能够有足够理由相信,这是她亲戚朋友购买的票,则航空保险公司就可以跟这个女嫌犯的亲戚朋友成立合同关系,而不是跟这个女嫌犯本人。

对于无权代理,只有被骗的本人才有权站出来,决定对该无权代理行为是否进行追认或否认,但是作为航空保险公司这个相对人来讲,它是没有权利去否认的,因为它对于签订这个售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航司如果也可以随意否认,则整个交易秩序就乱了,它自己所设立的这套交易规则底层逻辑,也就不复存在了。

所以,这个女子的上述两个虚构事实行为,并没有指向航空保险公司,对航空保险公司来讲,是不构成欺诈的。

那么,对于这个女子不是真买票,而是买票后根据是否延误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票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

我觉得不构成。主要原因在于,这是一种在规则范围内的有偿对价的行为,即她的任何行为,都会受到规则约束,并受到规则惩罚,导致她的主观故意受到规则束缚,并不会演化为不受约束的恶意。

构成欺诈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主观恶意。何为主观恶意?我觉得一个基本的含义是,主观上产生了突破规则的冲动,并在突破规则的基础上,产生了想要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意图。在这个过程中,想要突破规则是前提,如果没有突破规则的主观想法,是不构成主观恶意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杀人犯法,这是一个规则。如果你产生了杀人的想法,则表明你开始突破规则,产生了恶意。但如果你并没有想杀人,即便这个人不论因为什么原因死了,对你而言,主观上算是有杀人恶意吗?我觉得没有。不然的话,人人都将可能成为杀人犯。

所以,这个女子付了钱买了票,算是有欺诈恶意吗?同样的,我觉得没有。当她在付钱的一刹那,她的钱已经付出去了,何来欺诈呢?如果她使用假的信用卡,明明没付钱,却欺骗售票系统说付钱了,这才是欺诈。但是,当她把钱付出去后,不论她在主观上有没有欺诈的故意,她都已经被规则限制,不可能实施欺诈了。同时,她遵从规则付了真金白银,表明她在主观上,也没有欺诈的恶意。

而对于她通过延误险进行理赔,或者在没有延误的情况下进行退票的行为,这也是规则允许的,何来欺诈呢?你同意她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理赔,或者在扣除一定费用后进行退票,然后却反过来说被她骗了,这是什么脑回路?

对方所有的行为,都是在你规则设定的范围内进行的,你自己同意支付给她理赔款,或者同意她退票,并在理赔或退票的关键环节上,没有虚假情况,然后你却说她实施诈骗,她诈骗了你什么呢?

她既没有破坏你的规则,也没有在关键事实上向你陈述虚假情况,比如未付款、侵入航司系统制造虚假延误、进行不实理赔、获得规则以外的退票机会或超额退票款等,何来诈骗呢?

你定的规则,你执行的规则,你按照规则收了人家的钱,你又按照规则给人赔了钱或退了钱,在关键事实上一切都按照你的规则在办事,最后你又觉得人家讹了你的钱,要报警把人家抓起来,这种逻辑思维真心不懂。

如果这种逻辑思维以后可以大行其道,则人人都会不安全。因为即便你在规则内行事,也无法确保你是安全的。大商家掌握了规则的制定权,掌握了规则的解释权,掌握了规则的执行权,还掌握了执行规则的想法权,即对于这个规则,你在执行时究竟是如何想的,呃。。。对不起,我说了算。

这是很危险的。

我觉得警方在办案时,尤其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定要严格依法办案,而不是依照朴素的社会观念办案。按照朴素的观念办案,是会产生问题的,因为你有你的朴素观念,我有我的朴素观念,到时候大家究竟以谁的朴素观念为准呢?

所谓依法治国,其实就是依照规则治理国家。为什么要依照规则治理国家呢?因为规则最大的好处是,具有很强的可预测性,从而带给每个人安全感。虽然规则有时候确实有漏洞,但这是规则社会的代价。当你随意突破规则,去弥补你眼中的所谓漏洞时,你就减弱了规则社会所带来的可预测性和安全感。

如果我们坚持朝着建设规则社会的方向迈进,则我们必须正视规则的漏洞性,并建立愿赌服输的心态,即规则是什么样,那就是什么样。你可以修改规则,以前的既往不咎,以后的一概不许,但不能随意突破现有规则。否则,慢慢的,规则社会就坍塌了。

在这个案件上,航空保险公司愿赌服输的心态,很重要。人家在关键事实上没骗你,且利用的都是你自己制定的规则,你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去弥补漏洞,而不是去报警抓人。自己的规则没设定好,被人玩坏了,然后直接掀桌子,有点丢人。

最后说一句。专业选手玩不过业余选手,水平是不是有点不一般的低?就这水平,以后国内保险行业要是放开外资限制的话,会不会被人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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