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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篇奏状是:白居易《论姚文秀打杀妻状》

@房昊曰天:那是寻常的一个夜晚,大唐无人问津的角落里正发生着再寻常不过的罪恶。

这种罪恶伴随着女子的哭喊,男子的怒骂,还有永远停歇不了的拳脚,和无处求援的困局。

打骂妻子很久之后,丈夫终于停下来,他喘着粗气还踹了妻子一脚,说滚起来,给我把衣服洗了。

妻子动也不动。

丈夫怒说,还没被打够是吧?

妻子还是动也不动。

这位丈夫是大唐的秀才,见识好歹也算不凡,这会儿终于发现事情不对。

他的妻子被他活活打死了。
秀才呸了口痰,说真尼玛晦气。

只是秀才丝毫不在怕的,还把妻子的尸体拖去报案,说自己失手打死了她。
朋友们面面相觑,说你不怕吃牢饭吗?

秀才说放屁,我打我自己媳妇吃什么牢饭,打那么多次屁事没有,她被打死也就是斗殴失手杀人,丈夫打死妻子,罪再减二等,交点罚金就得了。

秀才洋洋得意,说本人什么书没读过,大唐律说不准比县令还熟,凭什么定我的罪?

朋友们还想提醒,似乎人死了就不会再减罪,但看秀才的嚣张模样,纷纷闭口不言。
日后还是与他划清界限吧。

初审很快就有了结果,果然像秀才判断的那样,定下了斗殴失手杀人的罪名。
只是不再减罪,坐牢还是有可能的。
秀才撇撇嘴,该吃吃该喝喝,浑不在意。
“了不起坐几年牢,出来还是人人抢着要的秀才。”

这样的事在很多年以后愈演愈烈,至金国时,丈夫即使殴死妻子,只要未用凶器,但凭拳脚,甚至可以无罪释放。
至于明清,丈夫殴妻成伤之后,妻子提出离异,只要丈夫不同意,照样不许。

那都是很多年后的事了,如今的大唐,还没有这么的过分。

京城,大理寺。

大理司直崔元式在处理公文的时候,发现了秀才失手殴杀妻子一案。
崔元式眉头皱起来,他想这也叫斗杀?为毛不给他判故意杀人?

崔元式往后翻,发现判文写着:准律,非因斗争,无事而杀者,名为故杀。今姚文秀有事而杀者,则非故杀。

崔元式觉得不对,非因斗争,名为故杀。那什么才叫斗争,单方面的殴打能叫斗争吗?

同僚见他看了许久,侧目过来,说这种案子啊,天天都有,显然是失手殴杀,你还想改判?
崔元式想了想,点点头。
同僚吓了一跳,说你不想升官了,你这么一改,要得罪多少之前判过此类案的人?

崔元式沉默半晌,叹了口气,说之前的我没见过,如今见到了,不能不还死者公道。

崔元式写下判文:准律,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交斗致死,始名斗杀。今阿王(妻子)被打狼籍,以致于死,姚文秀(秀才)检验身上,一无损伤,则不得名为相击……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即是故杀者。

这案子有了另一种声音,就成了刑部和大理寺的疑案,影响业绩,也就影响升迁,来往的人都望向崔元式,神色不善得很。

崔元式在京城坐立难安,秀才姚文秀在江湖中逍遥快活。
京城大,居之不易啊。
好在京城也大,有本事居易的人也多。
比如白居易。

那会儿白居易还在朝,了解此案始末后,给朝廷上了一份折子。

白居易说,律法所言“无事而杀者名为故杀”,这里的“事”,只不过是代指争斗而已,不是指二人之前发生过什么事。否则天下间谁杀人没有原因,难道就有原因有故事就不算故意杀人了?

前面崔元式已经说了,二人间不叫争斗,所以姚文秀算得上无事而杀。

再论何谓失手,乃是素无前怨,偶然争斗,一殴一击之间过失杀人,原本并无杀心,而姚文秀显然不是。

此人积怨已久,屡次殴打皆不在意妻子死活,应属有杀心。而案发时殴打狼藉,出手之重令妻子当夜便死,绝非偶然错手一击致死。

白居易说:此非故杀,孰为故杀?

文末还提到大理寺刑部官员,引用此前类似案子作例,证明此案并非故意杀人。

白居易半点情面不留,直接说:此案情形与前案或有不同,即便情形相类,那也是你们之前误判,有什么脸还拿来作凭证?

如果都按这样判,死者从此蒙冤,故意杀人者就可以得计,日后先成婚,再杀人,万无一失了。

白居易洋洋洒洒一篇奏状上去,终于改判了此案。

还在畅想未来美好生活的姚文秀没有等来轻判,而是等来了死亡。

京城里还是一如既往,大雪飘落,不知掩盖了多少无人问津的罪恶。
崔元式望着窗外雪,屋内是刚刚登门的白居易,正围着红泥小火炉饮酒。
崔元式说,可惜死者再不能复生了。

白居易喝了口酒,说只希望很多很多年以后,像姚文秀这种人,在第一次动手殴打妻子的时候,就能受到严惩吧。
崔元式还是望着漫天的大雪,他长叹口气,说希望那一天能够来临。
大唐的冬天随千余年过去了,大雪还未停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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