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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案法理分析最透彻的一篇。普法:想翻案,找检察院,别找汤兰兰

@庄志明律师

#庄律说法# “找汤兰兰”其实是无耻

首先对当地司法部门旗帜鲜明保护汤兰兰的做法点赞![ok][ok]

然后我得给某些人普普法。

1、《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汤兰兰案件是公诉案件,从这个方面来说,汤兰兰没有任何义务来证明这个案件怎么或者不怎么,有什么或没什么的问题,该案件的举证责任是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公权力。让一个曾经的受过无数次伤害的未成年受害人现在站出来为这个案件说什么,这种想法是幼稚的,可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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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诉讼法》对判决书公开是如此规定的,“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也就是说其他时候司法部门没有公开的义务,是否有必要公开由司法部门定夺。像汤兰兰案件明显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甚至人身安全的案件,法院不会轻易公开,其他媒体也不应该公开。再退一万步说,就是公开也只是判决书内容公开,相关证据也不会公开,那些叫囔囔“只有口供”的人你们就歇歇吧,有什么证据,有多少证据,你们管不了!

汤兰兰案法理分析最透彻的一篇。普法:想翻案,找检察院,别找汤兰兰

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等规定,相关部门为汤兰兰所做的改名、住所地变更等保护性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没有权利“找汤兰兰”。即使汤兰兰现已成年,也不容侵犯其作为曾经未成年受害人身份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4、图三太搞笑了,让你捧腹大笑,[哈哈][哈哈]公安局的重点人口居然还如此嚣张的,真的活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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