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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汽枪案不是停留在群情激愤骂法官是上面,而是全民热烈讨论1.8焦耳的法律细节是不是合理。这是社会的进步

作者:@专业戳轮胎熊律师

关于枪械的问题,现在分为好多派系。
一类人认为我国政法体系英明神武,刚正不阿,绝不会冤枉一个聂树斌。。。
另一类人认为我国司法就是黑暗的一B,老子叫没钱,不然早就做蝙蝠侠干掉你们这些狗官,留个口号: You have failed this city。。。
其实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下各种毒品罪。
为什么抓毒贩之类,从来没有老百姓一起喊冤呢???
很简单,法律(不是什么狗屁部门规章)明文规定!
1,什么是毒品???刑法中明文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不会有一天,公安部长突然脑袋一拍说:卧槽,香烟也算吸毒吧,我们改下我们的规章。然后抽烟的都拉去突突突了。。。
如果要把香烟加入到毒品范围内,要通过全国人大,半数以上人大代表通过,才能把香烟加入毒品的范围,什么部长省长村长局长,哪怕主席说了都不算。
2,多少毒品入刑呢???明文规定
比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2个组合起来,拿多少毒品,然后判几年什么就很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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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该死的非法持有枪支呢???刑法里完全没有具体的描述枪支的定义。。。
那么枪支管理法呢?有哦~~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什么叫致人伤亡??轻伤重伤?轻微伤???没有具体描述。
再然后就是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也就是说,这个标准公安部想怎么认定就怎么认定。完全不需要通过全国人大的同意。
而最高院也没把这个标准认定修进刑法,也没制定司法解释,这才是目前问题的所在。
法院是公安上级部门啊,上级部门对枪支的认定,是下级部门的一个什么“工作规定”来认定的枪支。。。
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判罚的依据肯定是刑法。那么既然刑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里,都没授权法院可以将枪支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公安来决定。那么法院判罚时是如何认定枪支的呢???
所以这个判罚我个人是认为是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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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律问题有争议不是很正常吗??一个事务所为了一个法律问题吵翻天的多了去了。。。
更不要说一中院二中院一个问题不同看法导致同案不同判。。。
法律要是没有争议,你们大部分人现在还生活在投机倒把罪的阴影里瑟瑟发抖。
然后福利号全都按牛虻罪拉去关几年。
重的判一年徒刑,轻的两年劳教的劳教制度。。。
有问题不敢拿出来讨论,才是违背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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