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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的这个事儿吧

作者:@江宁婆婆

​好吧,这几天问这件事的人太多了,我就说一下自己的观点。

为了防止有人一上来就说什么“洗地不看”,先表明一下基本态度:

1.8焦耳/厘米²的枪口比动能认定枪支确实标准过低。

​下面我着重说一下这个标准是怎么产生及变化的。

1、最早的版本

关于​枪支认定标准的进化过程,最早的版本实际上并不是1.8焦耳/厘米²的枪口比动能。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主要依据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这个文件。在现行的文件中,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是这样的: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而现行的标准,是2007年十二月开始实施的。

在此之前,更早一个版本的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01年实施),其中关于对枪支的认定是这样规定的: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军用枪支、弹药,还是民用枪支、弹药,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包括私自制造、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这两个版本关于枪支认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枪的具体杀伤力的鉴定方法上。

2001版的标准中,使用的是射击干燥松木板鉴定法。具体的方法规定中说的很详细:​ 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很快这个标准就遭到了质疑:干燥松木板,这东西怎么能测得准呢?不同年份不同质地甚至干燥方法不同的松木板测出来的那能一样吗?

质疑的确实很有道理。

很快更大的质疑声出现了。

根据2001标准,弹头或者弹片至少要能卡在松木板上,才能认定能造成伤害。而很多打钢珠的气枪,明明能把人打伤了,打到松木板上却只能打出来一个浅窝(2.54厘米厚度的干燥松木板啊),既打不穿,也卡不住,却能打伤人,这怎么办?

很明显,这个标准制定的过高而且受到松木板本身材质影响过大了。后来当枪口动能这个概念进入我国之后,有人算过,按照射击干燥松木板的标准,起码要达到16焦耳/厘米²​的比动能,才能达到勉强能把子弹卡在松木板上。前提是子弹还要能卡的住。这也是后来有人说,现在的枪支认定标准降到了原来的十分之一的根源。

很快修正标准提上了议事日程。

2、现行的版本

现在我们已经知道了​1.8焦耳/厘米²的枪口比动能这件事,那么这个标准是怎么出来的呢。

这个标准主要依据是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 ​

这里我要提醒一点,​ 1.8焦耳/厘米²的枪口比动能,并不是就在枪口测出来的,在标准中明确写到了是有测试距离的:火药枪在距离枪口50cm处测试,气枪在距离枪口30cm处测试。

枪的这个事儿吧

​这一点很重要。有人拿什么扔东西甚至撒尿来做类比,说 1.8焦耳/厘米²的枪口比动能和撒尿差不多这就是扯淡了,你尿这个距离基本上已经是曲线落体了。

那么,这个 1.8焦耳/厘米²的枪口比动能又是怎么测出来的呢。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 ​标准的制定者们,曾在一篇论文中,详细描述过 1.8焦耳/厘米²的枪口比动能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枪的这个事儿吧

​可以看出,这个 1.8焦耳/厘米²的枪口比动能的标准,是考虑人体身上最薄弱的部位之一眼睛作为受伤标准的。虽然试验用的是猪眼睛,人眼想必是也差不多的。

这个标准的制定,确实是纠正了之前那个标准过高而且不准确的问题,用一个量化的标准数值来体现。而且以眼睛这个人体最薄弱的部位来作为标准下限,也确实体现了新标准最大限度保护民众的特点。

但是。

1.8焦耳/厘米²的枪口比动能在我看来确实有点太低了。用眼睛来作为标准下限,在枪击事件中也属于极特殊情况。绝大部分子弹命中的都是人的皮肤。这个 1.8焦耳/厘米²的枪口比动能的子弹,即便是打中眼睛,也在伤与不伤之间,若是打中人的皮肤那还真是挠痒级别。超过 1.8焦耳/厘米²的枪口比动能杀伤力的东西还真是比比皆是,只要能打伤眼睛的就能算的话,有多少能达到大家可想而知。这个标准拿到国际上去比,我好像还没查到比这个低的,接近的都没有。 (国际上很少有用比动能的,多为枪口动能)上一个标准是实行了七年改进的,现行的标准则已经实行了将近十年,是不是也可以考虑再改进一下?

3、问题出在哪里

当然,以我的水平,妄谈这个标准到底是低还是高,纯属自己的一点看法和想法,肯定是不及各路专家们的专业水平。我觉得天津这件事所引发的问题,并不是这件事本身。如果研究说, 1.8焦耳/厘米²的枪口比动能就是合理的枪支认定标准,那么咱们严格按照这个来执行,也不会有这么大问题。然而现在的问题就在于,天津这件事如果是依法处理的(天津这件事我还要补充一点很重要的情节,就是那位大妈持有“枪支”的数量,数量对案件情节轻重有很大影响。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天津那位大妈被鉴定为枪支的是六支,正好超过情节严重),那么之前一些案件或者事件中,有些人拿的那个枪,我也不知道算是玩具啊还是仿真枪还是枪啊,似乎有的怎么看都是枪了,能远距离把鸟打死我也觉得这怎么着都超过1.8焦耳/厘米²的枪口比动能了吧 ,好像就,行政处罚? 甚至是批评教育?这就是比较蛋疼的地方了。所以  1.8焦耳/厘米²的枪口比动能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而执法时是否能做到一视同仁,在我看来是更为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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