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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这个案子。 连环性虐恋歌手玩弄“吊杀”案构成犯罪吗?

作者:高新区法院 陈晓菲  

    2010年4月20日《三湘都市报》报道, 去年10月初到11月下旬,长沙多家酒店和招待所连续上吊案件。其中,至少6起有共同发案特征:一,死者均为外地男子;二,死者均未留下遗书,存在他杀嫌疑。

事件的发展印证了警方的猜测,这一系列连环案件,并不是简单的自杀,背后还存在骇人听闻的秘闻。

更令警方没有想到的是,这一系列案件,均与一个名为周友平(艺名为戴君)的男子有关。周友平面容姣好,行为举止,与淑女无异。就是他,通过邀约男性同好玩性虐恋(也称SM)游戏,诱导受害人上吊自杀,而他则在旁边观看,之后悄然离去。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因性虐恋致死人数最多的一起案件。目前,嫌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提交长沙检察机关,检方正在审查起诉中。那么,性虐恋歌手玩弄“吊杀”案构成犯罪吗?专家有如下观点 :

观点一:     性虐恋致人伤亡不构成犯罪

    性虐恋(也称SM)游戏,经调查,SM,西方称之为sadomasochism(简称SM),统指与施虐、受虐相关的意识与行为,中国译为虐恋,其中S代表Sadism,指性施虐者,M代表Masochism,指性受虐者。

之所以说游戏性虐恋致人伤亡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施虐者和受虐者在这一游戏中的行为都是自愿的,即施虐者向所爱的性对象施加肉体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折磨,是为从中获得某种满足;而受虐者身心在其中受到的痛苦和折磨则是其主动要求施虐者对自己施加的,感到这样才能唤起自己的性兴奋和性满足。那么,这种双方自愿的性虐游戏是否属于有人所说的“神经病”、“可恶的暴力” 不正常呢?按有关专家的理解并非如此。因为专家们认为“虐恋是一种亚文化,是有进步意义的。虐恋和普通快感体验有共同的成分,即都是超越日常的、程度强烈的感觉。而人的需求是多样性的,满足也是有差异性的,因此超越伦理和道德的评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虐恋的存在是有多元化价值的。” 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性学博士李银河所著的《虐恋亚文化》就提到,“虐恋是‘精致’‘高雅’的,虐恋绝对不是一种疾病,而是一种亚文化现象。”当提到虐恋中的暴力时,李银河平静地说:“虐恋游戏是建立在双方尊重的前提下才能开展的,参与者最终还是希望获得某种心理上的感觉,因此真的虐恋致重伤或致死的,是极少极个别的。”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博士张玲也认为“虐恋作为亚文化存在,是有进步意义的。”她解释道:“虐恋中的那点暴力与一般处于社会底层、下层的家庭中产生的暴力是绝对不同的。常常是一些在现实生活中拥有绝对权力的人,在虐恋的游戏中比较愿意换个被虐的角色,取得心理上的某种平衡。而现实生活中,拥有绝对权力的,男性居多。”

     既然专家都认为虐恋游戏中的行为、特别是致人伤亡的行为不比故意施暴,不同一般的家庭暴力,再加上此种游戏是双方当事人默契和协议的, 所以,将这种行为造成的伤亡事件只能作为民事案件对待,如果作为犯罪认定和处理有些不妥。

                       观点二:    虐恋游戏致人伤亡涉嫌犯罪

    虽然虐恋游戏属于道德又超越道德的行为,但是,假如这种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特别是故意造成他人伤害、且达到一定程度(轻伤)的话,这种行为就应当构成犯罪,对罪犯进行刑罚惩罚。因为,某种行为构不构成犯罪的衡量标准是看其是否同时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侵犯的客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要件(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主观要件(对危害社会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具备了这四个要件就是犯罪,不具备就不是犯罪。这是其一原因。其二,法律不允许签订伤害人身权利的协议。现实生活中为避免各种纠纷,签定协议是一种好举措。当然协议涉及多种多样,但是,故意为伤害人身体所订的协议是不为法律所保护的。因为在法律上人身权利是最重要的权利,是不能做限制和伤害约定的。即使被害一方事前同意加害人对其伤害,那么,事后这样的协议也不会受法律确认的;第三,虐恋游戏场所和所提供的服务是违法的。目前,虐恋游戏大多是利用网络发所谓的信息进行双方联系的,而经营这样的场所和服务因法律不承认、没有法律规定,所以是不可能获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那么,行为人公开或隐蔽地进行这方面的信息发布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既然是违法的,所以,造成人员伤害达到一定程度就依法应当按照犯罪认定处理。本案的行为人周友平以“有丰厚的报酬和工资”等信息诱惑受虐者,最终造成受虐者上吊死亡,其行为无疑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构成了犯罪。

                       观点三:   周友平涉嫌故意杀人罪

    笔者之所以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周友平涉嫌故意杀人罪,是因为如下理由:首先,在犯罪主观上,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受虐者死亡,却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所以此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他的这种故意致受性虐者死亡的行为表现非常明显,比如,当公安机关讯问他“敲诈你你就要置他(受性虐者)于死地?”他答说:“我非常痛恨骗我的人和对我不利的人,以至于后来问我要钱的人都想搞死他们......”又比如,公安机关问他,让性受虐者上吊知不知道他走了之后的后果时,他很直率地答道:“我知道,他们上吊之后我不帮他把他取下来他就会死掉。他敲诈我,我纯粹就是恨了他,巴不得他死。”所以,他的这些主观故意是非常明确的。

    其次,在客观方面,周友平涉嫌故意杀人的行为。该嫌疑人为达到故意杀人的目的,他以有丰厚的报酬和工资的欺骗方法采取先寻找对象,在同性恋网站上发帖找“奴”:寻找23-40岁之间的北方男性,要求相貌是圆脸,短发,体格壮实的,能够玩窒息的就可以了。一时间应征者无数。后欺骗他人玩所谓的虐恋游戏。这个追求窒息性快感的性游戏有个“游戏规则”,让人在半空悬空吊着,如果在十多秒内没人救的话,就会完全进入窒息状态而死亡。周友平说自己明知这个游戏的危险性,所以自己从来不玩上吊,却喜欢看着别人玩。而他常在受性虐者上吊后满足了自己变态的欲望后转身离开,以致让上吊者死亡。所以,这种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

    另外,嫌疑人周友平属于思维正常的成年人,他所侵犯的客体又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四个要件全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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